来源:泉州市陶瓷产业集群窗口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2016-06-13 15:41:00
泉商务电商〔2016〕5 号
泉州市商务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
做好2016年省级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89号)和《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6〕7号)等文件精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89号)中第一条和第二条中涉及的平台服务费补助、第四条中涉及的农村物流补助、第五条涉及的拓建经台跨境电子商务通路奖励及年进出口交易额奖励现在开始组织申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所有申报单位必须满足以下基本申报条件:
依法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能按规定向商务、统计等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
(二)申报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2.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附件1);
3.申报企业如为电子商务企业,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统计局出具的企业通过正统网报送电子商务统计报表情况证明(证明需包含2015年电子商务交易额数据)。
二、专项资金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平台服务费补助
申报条件:
1.对与我省自营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且2015年B2B网上年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B2C网上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单个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平台服务费补助。
2.对与省外电子商务知名第三方平台已签订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且2015年B2B网上年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B2C网上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平台服务费5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累计不超过3万元。
申报材料:
1.《2016年福建省电子商务平台服务费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2);
2.平台服务协议材料(可完整截图);
3.平台服务费用发票复印件;
4.县(市、区)商务局核查证明材料(含正统网证明)。
(二)农村电商物流渠道开辟补助
申报条件:
1.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设在我市的邮政、供销社以及骨干流通企业、商贸物流企业、快递物流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等;对企业投入农村带有统一标识的货运车辆等固定资产新增投资额给予最高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在我市10个以上乡镇新建快递物流营业网点,或新增乡镇快递物流营业网点500㎡以上。购置带有统一标识的货运车辆5辆以上;
3.提供面向农村的综合物流信息服务和物流仓储配送服务;
4.以上项目2015年总投资额在80万元以上。
申报材料:
1.《2016年福建省农村电商物流渠道开辟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3);
2.《2016年福建省农村电商物流渠道开辟补助资金申请报告》(附件4);
3.经省财政厅优选库中的中介机构出具的2015年度农村电商物流渠道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4.2015年新建快递物流营业网点汇总表(包括地点、租赁或自建、营业面积、辐射范围、年营业额、投资额等信息)。
(三)拓建经台进出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通路奖励
申报条件:
1.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物流企业的快件、邮件通过福建省口岸经由台湾进出口;
2.2015年通过福建省口岸经台年收发海运或空运快件10万件以上,或年收发邮件2000吨以上的。最高补助100万元。
申报材料:
1.《2016年福建省拓建经台进出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通路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5);
2.提供市邮政管理局出具的经由台湾进出口的快件、邮件量证明;
3.其他可证明跨境电商快件、邮件经台进出口的材料(包括封发路单等)。
(四)跨境电商交易额奖励
申报条件:
经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平台统计的年进出口交易额超过500万元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按交易额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材料:
1.《2016年福建省跨境电商交易额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6);
2.海关出具的纳入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平台统计的交易额证明材料。
三、申报程序
(一)各县(市、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企业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单位提供的复印件材料需核对原件,各县(市、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二)各县(市、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要求做好推荐工作,将项目联合行文于2016年6月24日前上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企业申报的纸质材料(A4纸、简装成册,加盖边缝骑缝章)送市商务局外贸科5份,并报电子版至邮箱:qzsdzsw@163.com,逾期不予受理。
四、其他事项
(一)相关资金拨付及绩效评价等情况由各县(市、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联合行文,请于2016年9月9日前报送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
(二)在专项资金申请和使用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挪用截留、挤占资金的行为,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除有权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申请资金资格外,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已享受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予支持。
(四)项目申报联系人:尤 佳 22380126 刘龙真 22219288
附件:
2.2016年福建省电子商务平台服务费补助资金申报表.docx
3.2016年福建省农村电商物流渠道开辟补助资金申报表.docx
4.2016年福建省农村电商物流渠道开辟补助资金申请报告.docx
5.2016年福建省拓建经台进出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通路奖励资金申报表.docx
泉州市商务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1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