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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泉州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14 11:36:00

 泉委〔2010〕53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

《泉州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若干规定》、《泉州市产业人才高地和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意见》和《泉州市优秀人才选拔管理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10年6月9日

泉州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引进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根据《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和《泉州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引进范围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是指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和医疗卫生机构等从事专业技术或经营管理工作,具有较强创业创新能力,学术技术、经营管理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省内领先,能引领和带动我市某一领域科技进步、产业升级、文化繁荣、社会发展的优秀人才。

按照我市产业、港口、城市发展的战略需要,围绕传统产业、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重大项目建设,重点引进能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各类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人才团队。

二、对象条件

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除外),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工作合同,且每年在我市实际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年在我市实际工作时间累计达到3个月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30%以上的海外引进创业人才;

在海外知名企业或机构中担任中、高级职务,拥有能够促进我市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或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我市重点产业领域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在海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具有博士学位、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在某一专业领域掌握世界先进技术、我市急需紧缺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主要完成人;

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项目首席科学家或主要负责人;

“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四)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

在大型知名企业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管理工作的高级专家或高级管理人才;

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创业人才;

(五)我市产业经济发展紧缺急需的、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带来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并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

三、政策措施

符合《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条件的,积极推荐作为省引进人才,享受省有关政策待遇,并可同时享受我市引进人才各项政策待遇:

(一)市政府按引进人才对象条件的(一)、(二)、(三)、(四)、(五)等不同层次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资金。中央、省属在泉单位引进的,市政府按上述标准给予每人50%的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启动、培养后备人才和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等。

(二)市政府在经济适用房建设中划出或建设人才公寓,集中统一安排引进人才住房,为引进人才提供不少于120平方米的住房,3年工作合同期内免收租金(不含中央、省属在泉单位引进的)。资金由市政府、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和用人单位按各1/3比例承担。对申请家庭首套保障性住房或廉租房的引进对象,给予优先选购。3年工作合同期满后,如愿意购买的,可按经济适用房的标准优先购买;如继续承租的,可按政府廉租房的标准收取租金。

(三)国内引进的可持引进人才确认文件等相关证件,直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海外引进的,可先办理回国定居手续后落户,免收各项费用。

(四)配偶及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的子女,可选择通过直接考核聘用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专业对口、缺编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工作。暂时无法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当地城镇人均收入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其随迁子女需就学的,在义务教育阶段,可根据本人意愿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所在学校不得收取额外的任何费用。

(五)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按规定享受省部级医疗保健待遇,国内引进的其他对象享受与本市同等条件人员相同的医疗待遇,海外引进的享受地厅级医疗保健对象待遇。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引进人才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手续,同时为海外引进人才未就业的配偶、子女缴交社会保险。

(六)引进人才可按其业绩和能力,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聘任时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

(七)引进人才根据不同类别,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 创(领)办企业的引进人才:

(1)在项目立项、贴息贷款以及使用科技基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并按产业鼓励政策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其土地出让金根据产业的科技含量、投产周期给予优惠。对产品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的,创(领)办企业所在地政府按50%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总额在200万元以内,贴息期不超过2年。

(2)落户到园区的科技型企业,由园区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3年内免租金。

(3)从事科技项目产业化,并由其控股或拥有不低于20%股权的企业,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资金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股权投资。

(4)产品符合我市政府采购要求的,纳入采购目录,优先推荐使用。

(5)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第1年100%、第2年50%、第3年30%的标准奖励给企业用于研发或扩大生产;3年工作合同期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当地财政全额奖励返还。

(6)可申请市级科技项目,所获得的资金用于在泉开展科学研究或项目产业化。

2、 受聘到我市高校、科研机构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引进人才:

(1)对辞职、离职或公派留学人员、访问学者回国后来我市工作的,若原单位同意移交档案的,给予整理入档;若原单位不同意移交档案,经本人及用人单位申请,人事部门根据其工作经历予以办理重新建档。辞职、离职前或在国外学习的时间和出国前参加工作的时间可与来泉后的工作时间合计为连续工龄。其人事关系、档案委托政府所属人才公共服务中心代理的,免收人事代理费。

(2)单位编制、职数已满的,允许先引进再通过自然减员逐步抵消;可担任用人单位中高级管理职务。

(3)可实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制等分配形式从优确定薪酬,不受本单位工资总额和科研经费成本比例限制。支持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实施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4)用人单位应积极支持并为引进的人才继续教育创造必要条件,每年安排一定时间带薪学习培训。

(5)符合“桐江学者”条件的,可同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3、引进的产业人才创新团队、研发机构创新团队和总部经济创新团队:

(1)对承担我市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能突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团队,市政府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2)对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且在我市进行产业化、有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创新团队,市政府给予300万元的专项工作经费,当地政府给予一定配套经费。

(3)研发团队不在我市的,而由我市企业出资进行产品(技术)开发或与我市企业建立3年以上的合作协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经鉴定为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并在我市产业化的,市政府给予50~100万元的奖励。

(八)符合引进条件的台湾专家除享受以上相关政策待遇外,还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1、在市科技专项经费中,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泉台专家产学研合作资金,对泉台专家合作开展技术攻关、技术转移、学术交流等活动,给予一定的专项经费支持;

2、聘请台湾专家担任高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文化机构等单位和涉台园区的管理职务或专家顾问。

四、申报评审

(一)征集需求。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求,每年年底向重点企业和创业创新载体征求下一年度引进人才需求,编制《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

(二)发布对接。每年年初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海内外发布引进人才公告,并有针对性组织开展海内外专场人才招聘会、项目洽谈会等活动,实现人才与需求主体的对接。

(三)组织申报。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才达成意向后,向所在地人事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申报,经初审后,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四)考察评审。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组织专家对拟引进人才进行综合评审,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五)签订协议。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工作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

(六)落实待遇。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引进人才专门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各涉及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优化服务,及时为引进人才办理手续并落实相关待遇。

五、管理服务

(一)市人事局建立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信息库,设立引进人才专门服务机构,为引进人才协调办理相关手续和落实政策。用人单位负责为引进人才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并明确专人做好服务工作。

(二)为引进人才颁发高级人才工作证,在办理创业创新项目有关手续方面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在乘坐公交、医院就诊、进入公共图书馆等方面给予优待。

(三)市委、市政府每3年表彰一批有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和引进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

(四)引进人才未能履行协议的,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及时上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六、其他事宜

(一)符合引进人才对象条件第(一)、(二)、(三)层次的,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本市各类人才,经评审认定,享受本规定中创业创新人才有关资金补助、税收返还、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待遇。

(二)特别重大项目“捆绑式”引进人才团队和引进特别重要人才的政策措施,按一企一策的原则上报市委、市政府专项研究决定。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各用人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泉委发〔2006〕4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泉创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05〕386号)同时停止执行。

(五)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泉州市产业人才高地和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意见

为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设一批产业人才高地,造就一支领军人才队伍,根据《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实施办法》、《海西创业英才培养实施办法》和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产业人才高地是指依托我市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龙头骨干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中具有产学研优势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和产品研发创新平台,能够引领我市相关产业发展的人才集聚区。

(二)领军人才是指拥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学术技术能力达到全省领先或全国、国际先进水平,能够引领和带动我市产业升级和相关学科领域发展的优秀人才。

(三)到2015年,建成100个左右产业人才高地,其中力争30个入选“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培养100名创新能力强、引领作用显著、业内广泛认可、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强竞争力的领军人才。

二、对象条件

(一)领军人才申报条件

1、工作业绩显著。在学术技术研究中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拥有国家发明专利或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社会科学二等奖、省优秀新产品二等奖或以上、市科学技术、社会科学一等奖的创新成果;

2、团队建设突出。具有较强的领导、协调和组织管理能力,能够通过创造性的劳动实现自身和团队的可持续发展;

3、引领作用明显。具有战略眼光,能够紧跟本学科、本领域发展趋势,在科学技术或社会科学等方面能发挥重要引领作用。

(二)产业人才高地申报条件

1、至少拥有1名同行业公认的创新团队领军人才,3名以上创新团队核心成员,拥有国家发明专利或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社会科学二等奖、省优秀新产品二等奖或以上、市科学技术、社会科学一等奖的创新成果;

2、团队协作精神好,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事业心;

3、企业人才高地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要求,节能减排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设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投入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企业成长性和人均利税在国内同行业中位居先进水平,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

高校、科研机构等人才高地应具有较强的产学研创新优势,拥有国内先进的科技技术成果,能够明显提升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形成技术和市场比较优势;有一套比较完善的人才、技术、资金、项目管理制度。

三、政策措施

每个产业人才高地和领军人才享受下列各项政策措施:

符合《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实施办法》条件的,积极推荐作为海西产业人才高地,享受省有关政策待遇,并可同时享受本意见的有关各项政策待遇。领军人才符合《海西创业英才培养实施办法》条件的,积极推荐为海西创业英才,享受省有关政策待遇,并可同时享受本意见的有关政策待遇。

(一)产业人才高地由市委、市政府授牌,并可根据不同的研发方向选拔确认1名团队带头人为领军人才。市政府给予每个产业人才高地50万元资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科技研究和人才培养等。

(二)领军人才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泉州市领军人才”荣誉称号。市政府给予每个领军人才资金补助1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启动、培养后备人才和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等。

(三)鼓励领军人才以团队为基础,利用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创(领)办科技型企业(领军人才应为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对产业化成果较好,主导产品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的,市政府给予30万元的启动资金补助。鼓励各类投资资金给予产业人才高地的产业化项目投资。被确认为“海西创业英才”的,每人奖励80万元,当地财政也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支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技术开发、人才培养等。产品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纳入采购目录,优先推荐使用。

(四)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每年资助10~20名领军人才或核心成员到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科研机构进修培训,开展合作研究、技术攻关或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各有关部门要为领军人才出国从事学术交流和商务活动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质服务。

(五)大力吸引各类大型企业、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来我市创办或与我市共建高水平研发机构,创建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各类产业人才高地,按我市有关规定予以资金和政策扶持,并积极推荐申报为科技型企业。

(六)支持产业人才高地申报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等高层次研发机构,按我市有关规定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园区)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市人才开发专项经费给予一次性30万元建站资助,并给予进站博士后5万元的科研和生活补助。博士后科研人员出站后留泉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聘用)合同的,给予启动资金、生活补贴5万元。符合引进人才条件的,享受引进人才各项政策待遇。

(七)支持产业人才高地以产学研方式开展与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的人才、资金、技术、项目的有效对接。产业人才高地可设立专门的“开放式创新岗位”(事业单位可先突破单位编制、岗位限制,允许先引进再通过自然减员逐步抵消),通过“柔性引才”的方式引进海内外同行业领先水平的技术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符合引进人才条件的,享受我市引进人才的各项政策待遇。对于每年在泉实际工作时间超过3个月的,又不符合引进人才条件的“开放式创新岗位”人才,给予每年5万元的科研津贴。人事隶属关系在我市的高校、科研机构到产业人才高地工作的,3年内可保留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

(八)积极推进泉台产业对接和人才交流。在产业人才高地实施台湾专业人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认证、职称评定等试点政策。加强两岸人才信息交流,建立台湾人才数据库,支持产业人才高地聘用台湾人才,鼓励在大陆高校毕业的台湾学生到我市产业人才高地就业。

(九)优先支持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申报国家、省科技攻关和重点课题项目,市、县(市、区)的科技专项经费和市人才培养专项经费资助给予重点支持。

(十)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申报评审职称,更加突出以业绩为主的政策导向,其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知识产权拥有量和转化效益等业绩作为职称评定、职级晋升的主要依据。对成绩优异、有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开辟绿色评价通道,组建专门评审小组,评审确认其专业技术资格,聘任时不受评聘年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

(十一)领军人才享受我市相当条件人员同等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妥善解决领军人才住房问题,用人单位可按照本市现行比例为领军人才缴交住房公积金,在泉州市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在缴纳30%首付款后,余额可全部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领军人才购买首套住房时,准予申购限价房或经济适用房并优先安排。领军人才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按照本人意愿,选择工作所在地公办学校就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为其办理入学手续,所在学校不得收取额外的任何费用。

(十二)建立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联系产业人才高地和领军人才制度,经常听取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推荐程序

实行个人自荐、单位或行业协会推荐和组织评选相结合的办法。具体程序是:

(一)申报对象填写《泉州市产业人才高地建设申报表》或《泉州市领军人才申报表》,经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或市直单位人事部门初审后,报送市人事局;领军人才自荐对象可直接填写《泉州市领军人才申报表》,报送市人事局。

(二)市人事局会同市委组织部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初步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

五、管理服务

(一)产业人才高地和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人事局具体负责实施。

(二)产业人才高地和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每个管理期3年。每年评审一批。

(三)市人事局会同市委组织部要定期了解和掌握产业人才高地和领军人才创业创新情况,每年组织专家对管理期满的进行考核评估,对成绩显著的产业人才高地和领军人才继续给予确认;对工作成效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取消泉州市产业人才高地命名和泉州市领军人才荣誉称号,终止经费资助。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泉州市优秀人才选拔管理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委办〔2008〕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选拔对象和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社会工作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近三年来,在我市经济社会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一般男性年龄在57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2周岁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选拔的对象。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上取得较高学术价值的成果,获得国家、省自然科学奖三等奖或以上项目主要完成者。

2、在应用技术、开发和创新工作中有重大成果,经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获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国家部委、省科技进步三等奖或以上项目、省主管厅局或泉州市科技进步一等奖项目主要完成者。

3、在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获得国家、部委或省政府表彰者。

4、在哲学、教育、理论、文化、艺术、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社会科学领域,取得创造性成果,具有良好经济或社会效益,在省、市同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专业上获得国家、部委、省政府表彰者;或获得国家、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或以上项目、泉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项目主要完成者。

5、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业绩显著、社会贡献大、自主创新能力强,发展后劲足,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良好,劳动关系和谐,注重环境保护工作,企业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获得国家、部委或省政府表彰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6、在科研方面,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等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或省重大科技专项的主要负责人或在知识产权自主创新上获得重要成果,并被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在全国、省同行业内处于技术领先水平的科技创新人才。

(二)集体获奖项目只限推荐一人次,主要完成者或主要负责人为项目完成者排名前三位。党政群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列入推荐选拔对象。

二、选拔方法和程序

(一)市优秀人才每三年推荐选拔一次。

(二)推荐选拔工作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自下而上的推荐选拔办法。

推荐人选所在单位根据推荐选拔条件,按隶属关系逐级向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党工委党务部和市直有关部门,中直、省直驻泉单位推荐。

自荐人选可直接向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党工委党务部和市直有关部门,中直、省直驻泉单位推荐。

(三)为确保推荐或自荐人选质量,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党工委党务部和市直有关部门,中直、省直驻泉单位要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形成推荐材料,并征求当地纪委、监察、检察、综治、计生、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党工委党务部和市直有关部门,中直、省直驻泉单位报送的推荐人选经市委组织部初步审核后,确定为市优秀人才初步人选。

(五)市委组织部组织对初步人选进行复核,同时商请各专业协会(学会)对初步人选在专业上提出审核鉴定意见。

(六)市委组织部根据复核和审核鉴定情况,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作为市优秀人才建议人选,送市委常委会研究。

(七)市优秀人才建议人选经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为市优秀人才候选人选,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后,再送市委常委会研究确认为泉州市优秀人才。

三、管理内容和办法

(一)优秀人才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发给荣誉证书,列入市委组织部管理。

(二)优秀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个管理期三年。

(三)优秀人才管理期满后,需重新确认方可继续列入管理。重新确认的政治、年龄条件按推荐选拔条件执行,同时还必须符合下列重新确认条件之一。

1、获国家、省自然科学、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2、工作业绩突出,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在专业上获国家、省、市政府表彰的优秀人才。

3、在科研方面,继续承担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或省重大科技专项的主要负责人或具有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并被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在全国、省同行业内处于技术领先水平的优秀人才。

(四)管理期间或期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享受优秀人才待遇或取消优秀人才资格。

1、在管理期间内未在专业上取得新的成绩,或在本专业领域内已明显落后者,期满后不再确认,不再列入管理,不享受优秀人才待遇,可保留泉州市优秀人才荣誉称号。

2、转任或调离专业岗位的,已经不从事专业工作的,从离开专业岗位下个月起不再列入管理,不再享受优秀人才待遇,可保留泉州市优秀人才荣誉称号。

3、去世或调离本市的,不再享受优秀人才待遇,可保留泉州市优秀人才荣誉称号。

4、因年龄或健康等原因,未能再从事专业工作的或按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不再列入管理,不享受优秀人才待遇,可保留泉州市优秀人才荣誉称号。

5、未能履行优秀人才的义务,管理期间不参加集体组织活动的,期满后不再确认,不再享受优秀人才待遇,可保留泉州市优秀人才荣誉称号。

6、在工作上犯有严重错误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再列入管理,不再享受优秀人才待遇,取消泉州市优秀人才荣誉称号。

7、因违法违纪、犯罪等被依法依规处理的,不再列入管理,不享受优秀人才待遇,取消泉州市优秀人才荣誉称号。

(五)优秀人才符合重新确认条件的,由所在单位鉴定后按隶属关系报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党工委党务部和市直有关部门,中直、省直驻泉单位进行审查,再送市委组织部审核后,与新推荐的市优秀人才人选一并确定为初步人选,按程序进行选拔。

(六)优秀人才调出本市或工作变动,以及有其他重大变故的,其所在单位和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党工委党务部和市直有关部门,中直、省直驻泉单位应及时向市委组织部报告。

四、相关待遇和义务

(一)优秀人才每人每月发给生活津贴费800元。优秀人才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需就学的,可按其需要,照顾进入户口所在地的公办学校就学。

(二)市委组织部每年组织市优秀人才进行健康体检和外出学术休假,并为市优秀人才办理年度人身意外保险。

(三)泉州市优秀人才培养专项经费资助项目对市优秀人才予以倾斜。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同市优秀人才的联系,熟悉和掌握他们的情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为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创造条件。

(五)各新闻媒体要多形式、多渠道宣传、报道市优秀人才的先进事迹,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六)市优秀人才要积极投身于我市经济社会建设,主动参加市委组织部和各地各有关单位组织的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五、附则

(一)市优秀人才选拔和管理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市委知工办(人才办)承担日常具体工作。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文不符者,以本文规定为准。

(三)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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